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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汇总纳税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科技局会同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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